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虽然有周期性、总量性因素,但根源是重大结构性失衡,导致经济循环不畅,必须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想办法,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着力提升整个供给体系质量,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关系长远的攻坚过程,又是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2016年已经取得初步成效,部分行业供求关系、政府和企业理念行为发生积极变化。2017年要在巩固成果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市场化法治化政策措施,力争取得更大成效。
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国钢铁煤炭等行业形成了规模庞大的生产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需求回落,这些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其中产能严重过剩问题尤为突出,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亏损面和亏损额不断扩大。2016年年初,国务院分别印发了关于钢铁行业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煤炭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2016年退出钢铁产能超过6500万吨、煤炭产能超过2.9亿吨,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钢铁、煤炭企业效益转好,行业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有所改善。2017年要再压减钢铁产能5000万吨左右,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同时,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5000万千瓦以上,提高煤电行业效率,为清洁能源发展腾空间。
一是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进行处罚、责令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停业、关闭。切实防止已经压减的产能死灰复燃。2016年对一些地方生产销售“地条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钢铁项目等顶风违法违规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和严厉问责。国务院将组织开展对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专项督查和清理整顿,确保去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推进。同时,严控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二是推进企业改革重组。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重点推进产钢大省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三是安置好分流职工。做好职工安置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央财政安排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分流安置。鼓励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工资和补缴社保费用。做好再就业帮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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